(株)高丽医疗观光开发(以下称"本公司")依据韩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,以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相关申诉。
本公司是已登记的外国患者招揽业者(登记号 A-2010-02-01-0112),并非医疗机构。本公司不进行诊断、治疗等医疗行为。
1.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
本公司仅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:
- 确认并回复通过本网站咨询表单提交的咨询
- 协商医疗机构及各类机构的合作咨询
处理目的发生变更时,本公司将事先告知并另行取得同意。
2.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
| 类别 | 项目 |
|---|---|
| 患者咨询(所有语言页面) | 姓名、电子邮箱、电话号码(可选)、希望联系的办事处、居住国家(选择"其他"时填写国家名称)、常用通讯软件及账号(可选)、关注领域、咨询内容 |
| 合作咨询(所有语言页面) | 机构名称、负责人姓名、电子邮箱、联系电话、对接办事处、机构所在国家(选择"其他"时填写国家名称)、合作类型、咨询内容 |
自动生成的信息:使用密钥对访问 IP 地址转换后的值(不保存 IP 地址原文)、浏览器信息 — 用于防止重复提交和垃圾信息,与咨询一并销毁。
本公司不通过咨询表单收集诊断书、检查结果等健康相关信息。如因准备诊疗需要医疗资料,将在咨询过程中另行取得同意后予以说明。
即便如此,若咨询内容中写有健康相关信息,本公司仅将其用于回复,并与该咨询一并销毁。
3. 保存及使用期限
自咨询处理完毕之日(负责人标记为完成之日)起保存一年后销毁。被自动归类为垃圾信息的咨询,自归类之日起30日后销毁。但相关法令另有规定保存期限时,按该期限保存。
4. 向第三方提供
未经信息主体同意,本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如为确认能否接受诊疗而需将信息转交医疗机构,本公司将告知接收机构、项目、目的及保存期限,并另行取得同意。
5.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
为顺利开展业务,本公司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。
| 受托方 | 受托业务 |
|---|---|
| Geodae Planning Inc.(巨大企划) | 网站及管理后台的运营与维护、咨询到达通知邮件的发送 |
| Oracle Corporation(Oracle Cloud Infrastructure) | 服务器、数据库、上传文件保存等云端运营 |
签订委托合同时,本公司在文件中约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指示与禁止事项、再委托限制、安全保障措施、管理情况检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,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。委托期限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或受托业务结束之日为止。受托方或受托业务发生变更时,本公司将修改并公开本方针。
6. 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
本公司在美国西雅图和俄罗斯雅库茨克设有办事处,负责相应语种的咨询。因此,受理的咨询可能由境外办事处负责人通过管理后台查阅。
| 接收方 | 国家 | 项目 | 目的 | 时间及方式 | 保存期限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本公司西雅图办事处负责人 | 美国 | 本方针第2条所列收集项目 | 确认并回复咨询 | 咨询受理后通过管理后台(HTTPS)查阅 | 与本方针第3条相同 |
| 本公司雅库茨克办事处负责人 | 俄罗斯 | 本方针第2条所列收集项目 | 确认并回复咨询 | 咨询受理后通过管理后台(HTTPS)查阅 | 与本方针第3条相同 |
拒绝方式:若不希望个人信息在境外被查阅,请不要使用咨询表单,改以电话(+82-51-807-8200)或电子邮箱([email protected])联系本公司。此时仅由韩国境内负责人处理咨询。
7. 销毁程序与方法
保存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将不迟延地予以销毁。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,纸质文件予以粉碎或焚烧。
8. 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式
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停止处理。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向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提出请求后,本公司将不迟延地采取措施并告知结果。亦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提出要求,此时须提交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实施规则规定格式的委托书。
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,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处理。
9. 安全保障措施
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,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:
- 将可接触个人信息的负责人限制在最少范围并管理其权限
- 管理后台登录密码以无法还原的方式转换后保存
- 对传输过程进行加密(HTTPS)
- 留存并检查管理人员的登录、查阅、变更记录
- 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实施保护教育
10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咨询、申诉处理及损害救济,请联系:
- 姓名:金在熙(代表理事)
- 电话:+82-51-807-8200
- 电子邮箱:[email protected]
11. 权益受损时的救济方法
因个人信息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时,可向下列韩国机构申请纠纷调解或咨询。
-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:1833-6972(www.kopico.go.kr)
-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:118(privacy.kisa.or.kr)
-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:1301(www.spo.go.kr)
- 警察厅网络犯罪举报咨询:182(ecrm.police.go.kr)
若因本公司对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(查阅)、第36条(更正·删除)、第37条(停止处理)提出的要求所作的处分或不作为而使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,可依据《行政审判法》提出行政审判请求。
12. 方针的变更
变更本方针时,本公司将自施行7日前起在网站公告变更内容及施行日期。涉及收集项目、处理目的、保存期限、向第三方提供、跨境转移等对信息主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变更,将自施行30日前起公告,必要时重新取得同意。
13. 施行日期
本方针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